依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二八七七六號令規定,借券 賣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 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股票選擇權造市者依 主管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 一二八七七六號令規定,借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 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依 據:主管機關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二五七二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