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並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訂對 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二字 第0930135462號函。 說 明:一、證券商客戶為境外法人及自然人,其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得以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證券經紀 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二、以電子化方式傳輸之開戶文件範圍,除受託買賣契約書外,應包含授 權書、公司登記 (或變更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代表人及被授權 人國民身分證、同尺寸比例之印鑑卡原本及證券規章規定應檢附之其 他文件。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7-4 條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 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外僑居 留證) 。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 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 (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 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 (如同一國內代理人 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 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 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 券。 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國 內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 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 指派書。 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 登記 (或變更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 得以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均具網路認 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上市 (櫃) 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名義向本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二項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 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第二項各款文件外 ,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 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 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一、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 准函影本。 三、上市 (櫃) 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議事錄影本。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第一、二、三項之登記,如有「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本公司即不 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 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該帳戶自行了結帳 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公司。 本條登記作業並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登記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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