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50027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42 條 (095.08.25)
  • 要  旨:
    證券商處理委託人每月成交金額達 5  千萬元以上之對帳單處理方式
    

    主 旨:證券商處理委託人每月成交金額達 5 千萬元以上之對帳單,除可依現行
    以雙掛號函送外,得依 93 年 10 月 27 日台證稽字第 0930027526 號函
    辦理,並須取得委託人讀取電子郵件回條,以為確認,寄送 2 日內未取
    得委託人讀取電子郵件回條時,須另以雙掛號方式補寄對帳單。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0 月 16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50144866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台證交字第 0960011346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