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處理委託人每月成交金額達 5 千萬元以上之對帳單,除可依現行 以雙掛號函送外,得依 93 年 10 月 27 日台證稽字第 0930027526 號函 辦理,並於次月 10 日前得以電子郵件寄送 2 次,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未取得客戶讀取電子郵件回條時,應以雙掛號方式補寄對帳單,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5 月 8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14768 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 95 年 10 月 20 日台證交字第 0950027420 號函即日起廢止 。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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