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簡化證券商按月對委託人月成交金額達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之對帳單寄 送方式及抽樣以雙掛號向委託人戶籍地詢證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8 月 1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41197 號函辦理。 二、為增加月對帳單交付方式之彈性,證券商得以不可改寫之電子儲存媒 體(如光碟)替代紙本對帳單(含月成交金額達 5 千萬元以上者) 派員送達保管機構,並應將保管機構簽收清冊留存備查。 三、證券商之客戶如係透過保管機構進行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辦理交割 者,證券商得免辦理按月對該等委託人月成交金額達新台幣 5 千萬 元以上者之抽樣及詢證作業,餘仍應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 90 年 2 月 13 日(90)台財證(二)第 102709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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