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自營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其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避險行為,以及認購 權證之履約行為等策略性交易需求而借券賣出,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 0920124647號函辦理。 二 另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因發行認售權 證避險需要,而借券賣出標的有價證券者,亦不受不得申報賣出未持 有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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