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主管機關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證二字第0930006045 號函令,有關證券自營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之二條規定,辦理買 賣或持有非本身承銷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與標的有價證券及其他發行人所 發行之認購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套利、避險行為等策略性交易需求而借 券賣出,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 之有價證券」之限制,請 查照。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管證二字第0930006045號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之二條 規定,辦理買賣或持有非本身承銷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與標的有價證 券及其他發行人所發行之認購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套利、避險行為 等策略性交易需求而借券賣出,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三、證券商從事前揭策略性交易借券,應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暨該公司公告「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 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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