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203002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2.01.20)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 條 (092.04.30)
  • 要  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修正事宜

    主 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修正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以下簡
    稱處理準則) 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並報奉 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財證二字第092011
    4417號函准予備查。
    二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內部控制制度為
    之,而內部控制制度則應依處理準則及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所訂「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以下簡稱標準規範) 訂定。
    本公司及各證券相關機構已針對法令變動及新增業務等有關事項修正
    標準規範,並配合處理準則及證券商管理規則刪除有關證券商內部控
    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依業務性質分送證券相關機構備查之規定,
    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修正及申報相關事宜一併報奉 主管
    機關前揭台財證二字第0920114417號函准予備查。
    三 請各證券商依據本次所提供之標準規範修正資料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
    標準規範修正資料置於本公司網站 www.tse.com.tw ↓選「中文」↓
    選「文件下載」↓「稽核室」) ;惟考量各證券商修訂時效,證券商
    得援例以本次標準規範修訂方式,亦即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
    細則之修訂採對照表方式辦理,總則、查核明細表、查核工作底稿及
    表單則直接以修正後之內容或表格列示。
    四 各證券商應於九十二年五月底前完成內部控制制度內容之修正 (須經
    董事會通過,如未及於五月底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事
    會追認通過,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
    同意替代之) ,並自六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五 自本 (九十二) 年起,除另行通知外,各證券商無須將內部控制制度
    之訂定或修正事項,申報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等
    證券相關機構備查;惟證券商應將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事項及
    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等資料妥善保存,並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證券
    相關機構通知,即時提供查核。
    六 另鑑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已影響國人生活及財經情
    勢發展, 主管機關及政府各單位並已呼籲儘量減少大型會議或活動
    ,爰將本 (九十二) 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內容宣
    導說明會,改採視訊方式辦理,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已錄製說明內
    容置於網站供各證券商自行點閱或下載觀看。
    請各證券商主辦人員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本公司網站 (www.tse.com.tw
    ↓選「中文」↓選「新聞及公告」↓選「視訊廣播」) 查閱。
    七 本次說明內容包括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承銷及受託買賣外
    國有價證券業務與集保作業等標準規範修正情形介紹,以及重要證管
    法令之說明,各證券商如有疑義,請電洽本公司稽核室林益田專員 (
    ○二-二三四八五八一三) 、林威良專員 (○二-二三四八五八一四
    ) 、何建忠專員 (○二-二三四八五七九三) ,或各證券相關機構有
    關人員。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