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30033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74 條 (093.04.28)
  • 要  旨:
    釋示證券商自營部門於承銷部門參與有價證券承銷期間買賣該有價證券疑
    義

    主 旨:主管機關釋示證券商自營部門於承銷部門參與有價證券承銷期間買賣該有
    價證券疑義乙案,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二字
    第0930147195函辦理,兼復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九日 (九三) 日證管字第七七五號函。
    二、有關承銷部門參與承銷之有價證券,自營部門是否列為利益衝突之股
    票乙節: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
    外,於承銷期間,不得為自己取得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同法第
    八十四條規定,證券自營商由證券承銷商兼營者,應受第七十四條
    規定之限制,是以依前開法令規定,承銷部門參與承銷之有價證券
    ,於承銷期間內,自營部門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
    ,證券商自應將該有價證券列為控管名單。
    (二) 另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自營部門應將有關未公
    開資訊及有利益衝突之股票,建立不得買賣之控管名單,是以有關
    承銷部門參與承銷之有價證券,在相關承銷資訊未公開前,依前開
    規定自營部門對該有價證券亦應控管之,控管買賣期間不應僅限於
    承銷期間。
    三、至於承銷部門參與承銷有價證券之承銷期間,證券商自營部門得否出
    售承銷期間前即已持有之有價證券乙節:按證券自營部門如於承銷期
    間內出售於承銷期間前即已持有之該有價證券,即使係基於自行買賣
    決策為之,且未涉及利益衝突,但基於一方面承銷部門對外向投資人
    推薦承銷之有價證券,而另一方面自營部門卻在市場上賣出該有價證
    券,此可能造成投資人信心減損,是以有關前開之問題,與業者自律
    有關, 主管機關業已函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研議,並與業
    者取得共識後,明訂於自律規範中。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