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403001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7 條 (089.10.05)
  • 證券交易法 第 15 條 (093.04.28)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6、14 條 (093.12.30)
  •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130504463 號
  • 要  旨:
    有關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
    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所適用之會計科目
    

    主 旨:有關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
    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所適用之會計科目,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104998 號令及第 0940001369 號函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因受託於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
    業務,而自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所獲得之相關收入,請帳列「4389
    90 其他營業收入–其他」。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英特內軟體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電腦規劃部、交易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臺證輔字第 113050446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2 月 4  日公告,
      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