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500108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 條 (093.01.12)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 條 (095.04.14)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主 旨: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本(95)年度「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下簡稱標準規範
    )修正案,經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修正後
    ,業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5 月 22 日金管證二
    字第 0950114113 號函准予備查。
    二、標準規範修正內容已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se.com.tw→「產品與服
    務」→「證券商服務」→「稽核室」→「文件下載」),請自行下載
    ,並即依標準規範修正內容修訂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
    至遲應於 95 年 6 月 30 日開始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須經董事會通
    過,如未及於 95 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
    董事會追認,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
    同意替代之)。
    三、本規範係為各證券商訂定內控制度之最低要求標準, 貴證券商仍應
    視本身之規模、業務範圍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另自 92
    年起,除經通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證券商已無須將內部控制制
    度之訂定或修正事項,申報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惟 貴證券商應
    將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事項及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等資料妥善
    保存,並依 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通知,即時提供查核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交易
    部、電腦規劃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