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503002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95.01.11)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
    隱匿聲明書之公告申報畫面,請各證券商自公告申報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
    開始適用
    

    主 旨:本公司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聲明書之公告申
    報畫面,請各證券商自公告申報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3 月 24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50001436 號令及 95 年 3 月 27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50001592
    號函規定辦理。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
    出具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出具財務報告內容
    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次按 95 年 3 月 24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500
    01436 號令規定,各證券商等應自編製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由董事
    長、總經理 (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及會計主管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
    虛偽隱匿之聲明書,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
    站。
    三、有關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聲明書之格式範本,請自 95 年 3
    月 24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50001436 號令下載附件;至財務報告內容
    無虛偽或隱匿聲明書 (須包括立聲明書人之簽名或蓋章) 之公告上傳
    ,請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 (http://sii.tse.com.tw) ,選取
    「依證交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出具之聲明書公告」辦理。另按證
    券交易法修法宣導說明會之問答集,主管機關並無強制要求董事長、
    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應個別或共同出具聲明書。故無論係個別或共同出
    具聲明書,請置放於同一電子檔案內後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相關公告上傳事項,如有電腦傳輸問題,請聯絡本公司電腦規劃部陳
    恂新專員 (02-23485449),如有業務疑義,請聯絡稽核室葉美玲專員
    (02-81013799)。
    五、至前揭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書面」聲明書 (一式五份) ,請
    併同財務報告檢送至本公司。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電腦
    規劃部、上市部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