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稽字第 09505525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 條 (095.08.25)
  • 要  旨: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關現金償還、融通差額之補繳等與客戶
    間之款項收付,應透過「交割專戶」辦理,另配合修正交割款項收付彙總
    表及相關工作底稿

    主 旨: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關現金償還、融通差額之補繳等與客戶
    間之款項收付,應透過「交割專戶」辦理,另配合修正交割款項收付彙總
    表及相關工作底稿,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與客戶間之款項收付透過「交割專
    戶」辦理乙案,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50145839 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配合借貸款項與客戶間之款項收付透過「交割專戶」辦理,茲修正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交割款項收付彙總表」(詳附件一
    )、「交割款項收付作業查核工作底稿」(詳附件二),並新增「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收付彙總表」(如附件三)。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交易部、稽核室

    相關圖表:
  • 附件一 證券公司交割款項收付彙總表.DOC
  • 附件二 交割款項收付作業查核工作底稿.DOC
  • 附件三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收付彙總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