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部分內容
全文內容:一、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爰修 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 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應依前揭 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51 期 6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 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