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44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7 條 (094.05.18)
  • 要  旨:
    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報告時,
    應特別加強查核其銷貨真實性與異常變動之會計科目

    主 旨: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報告時,
    應特別加強查核其銷貨真實性與異常變動之會計科目,以落實專家職能。
    請 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規定辦理。
    二、前開應加強辦理事項,自查核簽證或核閱上市及上櫃公司 94 年度第
    3 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11 期 80-8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