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三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五0000九八八號令 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開處理 準則 (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 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等) 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 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 表」部分內容。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 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 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檢查局、 銀行局、保險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 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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