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57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3、14-5 條 (095.05.30)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
    提供保證之定義範圍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同法第十四條
    之五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如下:
    (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
    事會通過者。
    (二)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
    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
    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
    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
    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47 期 35129-3513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1 期 1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