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263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6、21、22、23、26、27、39、55、61、66、68、72 條 (096.11.09) |
要 旨: |
因應 96 年 11 月 9 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布修正,
配合修正依該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部分內容,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應
依修正後之書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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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63791 號令修正發 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 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 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 容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 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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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DOC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DOC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DOC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56 期 10075-1019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4 期 76-7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
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