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1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 |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5 條 (097.05.02) |
要 旨: |
因應 97 年 5 月 2 日修正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配合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
表 |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一七四八五號令 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依據外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修正「外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六 日(八五)台財證(一)字第○三六九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 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 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八組(以上均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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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09 期 17915-1792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7 期 8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11 月 6 日
(85)台財證(一)03698 號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0 月 6 日金
管證發字第 0990051401 號公告,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