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 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50 期 2500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9 期 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