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60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2 條 (093.10.20)
  • 要  旨:
    放寬證券自營商得參與策略性借券交易之項目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之二條
           規定,辦理買賣或持有非本身承銷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與標的有價證
           券及其他發行人所發行之認購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套利、避險行為
           等策略性交易需求而借券賣出,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三、證券商從事前揭策略性交易借券,應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暨該公司公告「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
           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50 期 11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2 月號 第 11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8  月 27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700328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