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076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4.02.14) |
要 旨: |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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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證券 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 附件。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 0162699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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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附表一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附表二 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33 期 3477-352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3 月 1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162699 號函,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303824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