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07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4.02.14)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證券
                  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
                  附件。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
                  0162699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附表一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
  • 附表二 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33 期 3477-352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3  月 1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162699 號函,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303824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