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4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094.05.06)
  • 要  旨: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金事業之融資券業務應先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證券商受讓或讓與
              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05 期 2678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11 期 85-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