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40115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1 條 (094.05.06)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26 條 (094.05.27)
  • 要  旨:
    所報為辦理每季揭露證券商資本適足量化資訊事宜,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26 條及配套之電腦程式修改准予備查

    主 旨:所報為辦理每季揭露證券商資本適足量化資訊事宜,修正 貴公司營業細
    則第 26 條及配套之電腦程式修改乙案,准予備查。
    說 明:一、依據 貴公司 94 年 4 月 26 日台證交字第 0940007963 號函辦理

    二、考量證券商財務資訊及資本適足量化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請副本收受
    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揭露
    內容及頻率,就月計表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請該公會申報之證券商,請於公會網址定期揭露前
    開相關資訊。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2 月 4  日公告,
      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