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20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95.01.11)
  • 要  旨:
    檢送修正後「證券商 (年度、半年度、第  季)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
    

    主 旨:檢送修正後「證券商 (年度、半年度、第 季)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 明:本次修正後之檢查表除申報書件項下有關財務報表須經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之聲明,係自申報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 95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
    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證券商(年度、半年度、第 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605702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