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2601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0、31 條 (091.12.10)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5.04.14) |
要 旨: |
證券自營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相關規範 |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得以期貨交 易人身分從事國內期貨交易,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證券自營商(含兼營期貨業務者)首次申請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 內期貨交易者,應依下列申請方式辦理,已取得期貨交易人資格者, 則依原期貨交易帳戶進行交易,無需再行申請: (一)申請程序: 證券自營商取得本會核准函後,始得向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並應 函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備查,方得進行交易。 (二)申請書件: 1、申請書。 2、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3、董事會議事錄。 4、從事期貨交易計畫書: 應至少載明買賣決策之訂定、風險控管方式、內部組織分工、 持有部位限制、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相關作業程序。 5、內部控制制度。 6、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交易標的及規範: (一)交易標的: 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期貨交易,以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二)交易規範: 1、交易限額: 證券商持有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含空頭及多頭部位)總市 值不得大於淨值百分之二十,其淨值係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 計算標準。 2、風險控管: 證券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應獨立設帳,並於每日收盤後,計算 期貨未沖銷部位是否符合規定。 3、資訊揭露: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規定,辦理公告或申報等事宜。 4、禁止事項: (1)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於其他期 貨經紀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不得於其兼營期貨經紀部門辦 理開戶。 (2)證券自營商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相關 現貨交易價格。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八七)台財證( 二)字第○一七六一號函、第○一七六二號函、第○一七六三號函、 第○一七六四號函、同年九月十六日(八七)台財證(二)字第六九 ○三二之一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八 三六號函、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五三二七號 函、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二五一號函、 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三五四二號函 ,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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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04 期 17226-17227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7 期 93-9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8 月號 第 58-5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
(87)台財證(二)字第 01761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
(87)台財證(二)字第 0176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
(87)台財證(二)字第 0176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
(87)台財證(二)字第 0176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9 月 16 日
(87)台財證(二)字第 69032-1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30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1836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532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15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251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9.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23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3000354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10. 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金管證二字第 097000557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