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全文內容: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算自 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期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 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99 期 16551-1660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6 期 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