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二字第 0950129591 號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5.04.14) |
| 要 旨: |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算自
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
全文內容: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算自 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 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
| 相關圖表: | 附表一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附表二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57 期 23854-2390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9 期 103 頁 |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5038285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