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九十六年五月申報九十六年四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資 料起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期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4 期 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