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2531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6 條 (096.05.28)
  • 要  旨:
    主辦承銷商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6 條第 1  項限制之條件規範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之債信評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主辦承
    銷商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發行公司如具
    證券承銷商資格者亦得擔任主辦承銷商: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A(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tw 級以上。
    (四)Fitch Ratings Ltd.評級 A 級以上。
    (五)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
    (六)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99 期 14706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6 期 11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7 月號 第 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