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之債信評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主辦承 銷商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發行公司如具 證券承銷商資格者亦得擔任主辦承銷商: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A(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tw 級以上。 (四)Fitch Ratings Ltd.評級 A 級以上。 (五)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 (六)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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