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29830 號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6.05.28) |
| 要 旨: |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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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公布日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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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圖表: |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14 期 17871-1796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7 期 103 頁 |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5038285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