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29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6.05.28)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
    表」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計
                  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
                  。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公布日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期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相關圖表:
  •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DOC
  • 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14 期 17871-1796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7 期 1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