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426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3 條 (096.05.28)
  • 要  旨:
    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規
    範規定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除自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者,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
              得超過其資本淨值。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八六)台財證(二)第○四六二七號函之規定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
              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2 期 3223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11 期 15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2 月號 第 25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9  月 30 日
      (86)台財證(二)字第 04627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