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範證券 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下列標準之 一: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 (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3.tw 級以上。 (四)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3 級以上。 (六)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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