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得以期貨 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或從事避險目的之國外期貨交易,其相關規 範如下: 一、證券自營商(含兼營期貨業務者)首次申請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 內期貨交易或從事避險目的之國外期貨交易者,應依下列申請方式辦理, 已取得期貨交易人資格者,則依原期貨交易帳戶進行交易,無需再行申請 : (一)申請程序: 證券自營商取得本會核准函後,始得向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並應 函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備查,方得進行交易。 (二)申請書件: 1、申請書。 2、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3、董事會議事錄。 4、從事期貨交易計畫書: 應至少載明買賣決策之訂定、風險控管方式、內部組織分工、持 有部位限制、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相關作業程序。 5、內部控制制度。 6、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交易標的及規範: (一)交易標的: 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國內期貨交易或 避險目的之國外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 五條公告者為限;且不得交易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 標的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 (二)交易規範: 1、交易限額: 證券商持有國內期貨契約未沖銷部位(含空頭及多頭部位)總市 值加計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總(名目)價值之合計數, 不得大於淨值百分之二十;持有避險目的之國外期貨契約未沖銷 部位(含空頭及多頭部位)總市值加計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 契約總(名目)價值之合計數,不得大於淨值百分之十,其淨值 係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 2、風險控管: 證券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應獨立設帳,並於每日收盤後,計算期 貨未沖銷部位是否符合規定。 3、資訊揭露: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規定,辦理公告或申報等事宜。 4、禁止事項: (1)證券自營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於其他期貨 經紀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不得於其兼營期貨經紀部門辦理開 戶。 (2)證券自營商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相關現 貨交易價格。 三、本會九十五年六月五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二六○一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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