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 二、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 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 (售) 權證,限以現 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 的證券者,亦同。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一日 (九○) 台財證 (八 ) 第一三八○三○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36 期 652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3 期 102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 (90)台財證(八)第 138030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