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 之證券範圍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 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受讓或轉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 九三○○○五二四九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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