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70013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95.03.23)
  • 要  旨: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得開立一個或數個海外外籍員
    工認股權憑證投資專戶相關辦理事宜規定

    全文內容: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
    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海外外籍員工
    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
    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得依海外
    子公司或分公司別,將不同發行年份及不同發行次數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合併辦理開立單一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投資專戶)。
    二、前點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分公司如逾一家者,得開立個別投資專戶或合併
    開立單一投資專戶。
    (二)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
    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
    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三)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
    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或分公
    司外籍員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
    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四)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應以投資專戶
    名義發予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
    理規定辦理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五)投資專戶所衍生配股、配息或認購股份之權益,海外外籍員工依其
    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三、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或分
    公司外籍員工時,應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
    包括:
    (一)海外外籍員工得選擇前揭方式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惟
    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嗣該等外籍員工行使權利及處分股票時
    ,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
    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二)海外外籍員工選擇前揭方式辦理時,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
    票之程序,以及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
    與海外外籍員工間,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四、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或分公
    司外籍員工,惟該公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
    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
    」之規定,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
    登記。
    五、本會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六00五六三六六號令
    ,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請轉
    知各上市公司)、中華民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請轉知各上櫃、
    興櫃股票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0 期 12209-1221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5 期 89-9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6 月號 第 49-50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60056366 號令,自即日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8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7004401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