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第 1 項第 11 款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 券標準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之 2 規定辦理借 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需符合下列總量控管: (一) 市場賣出總額度控管: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份之 25 %。 (二) 借券賣出總量控管: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 份之 10 %。 (三) 每日借券賣出額度限制: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 上市 (櫃) 股份之 3%。 三、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 櫃) 股份之 20 %時,應依比例分配所餘額度,其分配方式由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 並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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