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適用
主 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說 明: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4 年 7 月 15 日翔財字第 94005 號 函辦理。正 本:○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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