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36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0 條 (095.05.30)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5.08.11)
  • 要  旨: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
    出之配合辦理事項
    

    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
              出,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
                  商賣出時,其客戶申報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但借
                  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臺灣五十指數成分股
                  股票者,得不受限制。
              二、請  貴公司(中心)配合修正相關控管作業及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
                  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