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478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96.05.28)
  • 要  旨:
    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規定
    

    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 月
    22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187 號函、 貴公司 96 年 2 月 7
    日台證交字第 0950204930 號函及同年 7 月 23 日台證交字第
    0960203133 號函辦理。
    二、請 貴公司確實執行電腦系統調整與宣導作業,並轉知各證券金融公
    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正式實施前並請將相關作業辦理情形報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