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 月 22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187 號函、 貴公司 96 年 2 月 7 日台證交字第 0950204930 號函及同年 7 月 23 日台證交字第 0960203133 號函辦理。 二、請 貴公司確實執行電腦系統調整與宣導作業,並轉知各證券金融公 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正式實施前並請將相關作業辦理情形報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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