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 0950060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0 條 (095.05.30)
  • 要  旨:
    因應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60 條第 1  項第 4  款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
    業配合事項及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及「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並自本(95)年 10 月 2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38399 號函辦理。
    二、因應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60 條第 1 項第 4 款,開放證券商得辦理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主管機關核准證金公司得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業
    務,爰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投資人提供有價證券擔保品,向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或向證金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本公司提供證券商及證金公司有
    關有價證券交付、退還、處分及撤銷之收付功能,爰增訂本公司業
    務操作辦法第 65 條之 1。
    (二)另因前述業務規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或抵繳證券,其無償配股率
    達 20% 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本公司配合提供該
    無償配股撥入擔保品提供人保管劃撥帳戶後轉帳至證券商借貸擔保
    品專戶或證金公司交割款融資擔保品專戶之功能,爰修訂本公司業
    務操作辦法第 62 條。
    三、配合上開業務操作辦法條文之修正,及體例格式改採以章節條序列示
    ,爰修訂「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修正
    後之配合事項名稱為「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
    配合事項」)及「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以為作業依據。
    四、有關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證金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業務
    帳簿劃撥作業說明及新增之電腦連線相關交易畫面及檔案格式,請參
    閱本公司本年 9 月 8 日保結業字第 0950057597 號函附件。
    五、配合本項作業開辦,本公司新增「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擔保品轉帳
    申請書」及「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
    ,自 9 月 27 日起,參加人可至本公司業務部辦理購置事宜。
    六、有關前揭業務操作辦法、作業配合事項修正條文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請至本公司網站查閱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
    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附件),如有未盡事
    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聯絡電話 02-27195805 分機 463、160 、
    467) 。
    正 本:各參加人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室

    附 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第 62 條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
    或其他機構委託,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時,依據有關委
    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
    戶帳簿之登載,但配發之有價證券係屬私募者,發行人依法向
    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前項委託配發之有價證券屬無償配股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且提供為信用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交割款項
    融資擔保品者,於指定劃撥日依授信機構提供之擔保品所有人
    名冊,自證券所有人集保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或
    擔保品專戶。
    第 65-1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
    交割款項融資有關有價證券之收付,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
    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附 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 1 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七十
    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八十九條之二及第
    一○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5 條 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帳
    號 XXX0-9999933 ),憑以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帳簿劃撥作
    業。
    第 26 條 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借貸款項
    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
    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加蓋原留存印鑑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
    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
    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
    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第 27 條 證券商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
    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
    /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
    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
    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第 28 條 證券商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
    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
    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
    」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
    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K11S )通知本公
    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其
    借貸款項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第 29 條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
    交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擔
    保品轉帳程序辦理。
    第 30 條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
    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
    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
    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2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
    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第 31 條 證券商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
    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交易(
    代號 K13/K13S )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第 32 條 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者,申請
    轉換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時,證券商應依客戶之申請
    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資期限變更」交易(
    交易代號 K12)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融資期限變更作業。
    第 33 條 證券商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交
    易(交易代號 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二、操作「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K19),列印「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
    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
    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K2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
    「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K20F ),擷取
    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 34 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
    專戶」(帳號 40X0-9999933 ),憑以辦理交割款項融資帳簿
    劃撥作業。
    第 35 條 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之擔保時,客
    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
    帳申請書」,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
    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
    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K10S)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
    第 36 條 證券金融事業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
    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
    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
    「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
    代號 K10S )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
    融資擔保品專戶撥入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第 3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
    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
    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
    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
    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K11S )通
    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
    品專戶與其處理違約專戶間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第 38 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
    為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交易需求及履約
    借券擔保品轉帳程序辦理。
    第 39 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
    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
    匯撥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
    (交易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
    代號 712S )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與證券
    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第 40 條 證券金融事業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透過連線
    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
    交易(代號 K13/K13S )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第 41 條 證券金融事業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交
    易(交易代號 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二、操作「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K19),列印「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
    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K2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
    「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K20F ),擷取
    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 42 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就其保
    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擔保品,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
    公司。
    第 43 條 本公司辦理借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收取費用。
    第 44 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暨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附 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
    配合事項
    第 1 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九條
    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
    作業辦法」第三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
    辦法」規定,須開設融資融券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辦理
    信用交易有價證券之轉撥、送存、領回及劃撥交割。
    第 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與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以下簡稱融資融券證券
    商)辦理有價證券轉融通時,得使用本專戶處理相互間有價證
    券之轉撥。
    第 4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辦理信用交易時,得使用本專戶處理與客戶帳
    相互間有價證券之轉撥。
    第 5 條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領回本專戶之有價證券時,須依本公司業務
    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申請領回本專戶之有價證券時,須依本公司業
    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遇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
    (息)時,須於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
    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就客戶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
    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本公司,由本公
    司通知該證券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第 8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每日須辦理融資融券買賣成交資料,依自有資
    金部分及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部分分別編製:
    一、「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買賣明細表」。
    二、「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買賣轉融通申請表」。
    第 9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依規定時間將前條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
    ,同時編製彙總表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據以列印「
    交割清單」並依規定辦理交割。
    第 10 條 證券金融事業確認融資融券證券商輸入之資料無誤後,須依規
    定辦理交割。
    第 11 條 參加人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開
    設本專戶,證券金融事業之帳號編列沿用原有帳戶,融資融券
    證券商之帳號前四位為證券商代號,第五位至第十一位為〝
    9999999 〞 ,戶別為〝 20 〞。
    第 12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輸入委託買賣資料之同時,應鍵入信用交易記
    號,經核對有不符時,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報調整信用交
    易資料,並得操作「委託類別變更申報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3 )查詢申報明細及申報結果之資料。
    第 13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應操作「資券不相抵資料鍵檔」交易(交易代
    號 701)或「資券不相抵資料檔案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01
    S ),將客戶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不採資
    券相抵交割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操作「資券相抵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731)列印資券相抵資料之相關報表辦理帳務
    核對。
    第 14 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分別操作「轉融通資料輸入」交易(交易代號
    176 )及「信用戶自備款輸入」交易(交易代號 172)輸入轉
    融通及信用戶自備款有關資料。
    第 15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信用交易資料輸入完畢後,應操作「交割清
    單附表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4)分別列印「交割清單
    附表」(自有部分)及「交割清單附表」(轉融通部分)。
    第 16 條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現金償還轉帳
    申請書」,並操作「現金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0)或「現
    金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0S )通知本公司將有價
    證券由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及辦
    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17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應填具「現券償
    還轉帳申請書」,並由融資融券證券商操作「現券償還」交易
    (交易代號 711)或「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1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
    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18 條 客戶以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現
    券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送存其融資融券專戶
    後,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現券償還」交易
    (交易代號 711)或「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1S )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19 條 客戶以非本人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融資融券
    證券商應向證券交易所辦理申報事宜。
    第 20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
    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由融資融券證券商操作「抵繳/退
    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
    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20S )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
    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
    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21 條 客戶以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抵繳擔
    保品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送存其融資融券專戶後
    ,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抵繳/退
    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
    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20S )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
    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22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退還客戶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
    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
    號 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
    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23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退還客戶之擔保品屬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
    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
    請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 720)
    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20S )通
    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另融資融券證券
    商應自融資融券專戶領回有價證券交付客戶。
    第 24 條 客戶申請合併辦理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現金償還及抵繳擔保
    品、退還擔保品及現券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現償
    /抵繳/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書」,並操作「現償/抵繳/退
    還擔保品合併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713)或「現償/抵繳/
    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3S )通知
    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25 條 客戶申請合併辦理現金償還提供他人抵繳擔保品、退還擔保品
    提供他人抵繳擔保品、退還他人抵繳之擔保品提供所有人現券
    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現金償還/退還擔保品供他
    人抵繳擔保品合併申請書」,並操作「現金償還/退還擔保品
    供他人抵繳擔保品合併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717)或「現金
    償還/退還擔保品供他人抵繳擔保品合併申請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 717S )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
    維護。
    第 26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與證券金融事業因轉融資及轉融券須辦理融資
    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轉帳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
    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
    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2S )通知本公司辦理融
    資融券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或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
    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並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
    動資料之維護。
    第 27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次一營業日申報錯帳,本公司接獲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其融資融
    券專戶與錯帳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
    動資料之維護。
    第 28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次一營業日後申報錯帳,應填具「信用
    錯帳/更正帳號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錯帳/更正帳號
    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714)或「信用錯帳/更正帳號撥轉媒
    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4S )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
    專戶與錯帳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
    資料之維護。
    第 29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次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本公司接獲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更正
    前帳號與更正後帳號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
    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30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於成交次一營業日後申報更正帳號,應填具「
    信用錯帳/更正帳號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錯帳/更正
    帳號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714)或「信用錯帳/更正帳號撥
    轉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14S )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前
    帳號與更正後帳號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
    動資料之維護。
    第 31 條 因客戶未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
    具「信用交易違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交易違約撥轉
    」交易(交易代號 716)或「信用交易違約撥轉媒體傳送」交
    易(交易代號 716S )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違約
    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
    維護。
    第 32 條 因客戶或自辦信用證券商未依規定補足差額、償還融券、調換
    抵繳證券或屆期未清償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自辦信用
    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自辦信用處分/撤銷」交易(
    交易代號 722)或「自辦信用處分/撤銷媒體傳送」交易(交
    易代號 722S )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融資融券違
    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
    之維護。
    第 33 條 證券金融事業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
    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 702)或「代理信
    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02S )通知本
    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
    之轉帳,及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轉融通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34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撤銷已完成信用違約轉帳時,應填具「自辦信
    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自辦信用處分/撤銷」交易
    (交易代號 722)或「自辦信用處分/撤銷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 722S )通知本公司辦理其違約處理專戶與融資融券
    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35 條 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信用轉融通違約轉帳時,應填具「代
    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
    料」交易(交易代號 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
    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02S )通知本公司辦理其違約處理專
    戶與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
    轉融通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 36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調整客戶帳務時,應填具「信用更正轉帳申請
    書」,並操作「信用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15)或「信
    用更正轉帳媒體傳送」
    交易(交易代號 715S )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
    料之維護。
    第 37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接獲客戶申請變更信用帳戶時,應填具「信用
    餘額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餘額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04 )或「信用餘額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704S )
    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並操作「信用
    餘額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705)列印「信用餘額轉
    帳資料查詢單」辦理帳務核對。
    第 38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客戶信用交易餘額資
    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733)列印「客戶信用交易餘額資料
    查詢單」,或操作「客戶信用交易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734)列印「客戶信用交易異動明細資料查詢單」查
    詢信用餘額或其異動明細資料。
    第 39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信
    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735)列印「信用
    餘額異動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信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
    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735F ),擷取信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
    ,辦理帳務核對。
    第 40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信用餘額異常資料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732)列印「信用餘額異常資料查詢單」
    查詢信用餘額異常資料,並於查明原因後,辦理信用餘額調整

    第 41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一營
    業日,應操作「證券所有人名冊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737)列印「證券所有人名冊彙計資料查詢單」,確認證券
    所有人名冊彙計資料,並對不符部分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 42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一營
    業日得操作「證券所有人名冊信用資料試算收檔」交易(交易
    代號 RSS),查詢得參與過戶之證券所有人名冊試算資料,以
    核對過戶資料明細內容。
    第 43 條 融資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得操作
    「證券所有人名冊信用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RPI),擷
    取投資人信用交易過戶資料核對。
    第 44 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暨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