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001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審查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缺失報告
    及其應行改進之依據及方式

    全文內容:┌───────────┬───────────┐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應 行 改 進 之 │
    │允 當 表 達 情 事│ 依 據 及 方 式 │
    ├───────────┼───────────┤
    │一、資產負債表: │ │
    │(一)格式及分類: │ │
    │ 1.各科項金額所佔百│依「證券發行人、證券商│
    │ 分比未予列示。 │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
    │ │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
    │ │稱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格│
    │ │式一之規定,應列示百分│
    │ │比分。 │
    │ 2.因營業與非營業發│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財務│
    │ 生之應收及應付款│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
    │ 項未分別列示。 │九條第三段及第三十二條│
    │ │之規定應分別列示。 │
    │ 3.不同關係企業之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收,應付款互抵,│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資產與│
    │ 以淨額列示。 │負債應分別列示,不得相│
    │ │互抵銷。 │
    │ 4.金額重大之應收及│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財務│
    │ 應付同業往來款未│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
    │ 單獨列示。 │九條第三段及第三十二條│
    │ │規定,應收及應付關係機│
    │ │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
    │ │為適當之表達;金額重大│
    │ │者,宜以獨立科目於財務│
    │ │報表中表達。 │
    │ 5.備抵吊帳係彙總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示,未分別歸屬應│號第十九條第三段規定,│
    │ 收款項,作為各該│應收款項之評價,應扣除│
    │ 科目之減項。 │估計之備抵呆帳;復依編│
    │ │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
    │ │格式一之規定,各應收款│
    │ │項以減列備抵呆帳後淨額│
    │ │列示。 │
    │ 6.銀行存款中含有支│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用受有約束,不得│,現金已指定用途或支用│
    │ 任意動支之存款。│爰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
    │ │金之內。 │
    │ 7.固定資產未按主要│依編製準則第八條及第十│
    │ 科目分別列示。 │四條格式一之規定,固定│
    │ │資產應按主要科目別,分│
    │ │別列示。 │
    │ 8.有價證券提供作為│依編製準則第八條規定,│
    │ 長期性質之擔保品│有價證券長期負債作質者│
    │ ,未予重分類。 │,應列為長期投資,作為│
    │ │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
    │ │他資產。 │
    │ 9.預付購料款之所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 權已屬公司,未予│表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 轉列在途存貨。 │買入在途之存貨,經查明│
    │ │其主權已屬被查核事業者│
    │ │,雖未到達亦應視作存貨│
    │ │列帳。 │
    │ 10.固定資產中,未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續使用部分,未轉│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已無│
    │ 列適當科目。 │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
    │ │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
    │ │值之較低者轉列適當科目│
    │ │。 │
    │ 11.在建工程餘額及預│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收工程款餘額,分│十一號第十九段規定處理│
    │ 別置於存貨及預收│。 │
    │ 款項內。 │ │
    │ 12.股東權益未按各科│應依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格│
    │ 目分別列示。 │式一規定列示。 │
    │(二)應收款項 │ │
    │ 聯屬公司往來之備│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抵呆帳,未依實際│號第十九條之規定,應收│
    │ 收回之可能性予以│款項之評價,應扣除估計│
    │ 評估,並提列適額│之備抵呆帳,企業應就帳│
    │ 之備抵呆帳,或僅│齡分析、擔保品價值及收│
    │ 依稅法規定比例提│回可能性等資料確實評估│
    │ 列。 │適額之備抵呆帳。 │
    │(三)存貨 │ │
    │ 1.存貨未按成本與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價孰低法評價。 │號第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
    │ │,存貨除市價無法確定者│
    │ │外,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
    │ │法評價。 │
    │ 2.呆滯存貨未以淨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
    │ 現價值與成本之較│號第十六段之規定辦理。│
    │ 低者予以評價。 │ │
    │ 3.存貨評價以重置(│依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第│
    │ 製)成本為市價時│二十三段規定處理。 │
    │ ,未予以考慮上、│ │
    │ 下限之比較。 │ │
    │(四)長期投資: │ │
    │ 1.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被投資公司普通股│七號第十一段及第十三段│
    │ 股權超過百分之五│之規定辦理。 │
    │ 十者,未編製合併│ │
    │ 報表;或符合得免│ │
    │ 編製之條件者,未│ │
    │ 於財務報表附註敘│ │
    │ 明。 │ │
    │ 2.採權益法評價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號第卅四段規定應加以消│
    │ 公司間交易所產生│除。 │
    │ 之損皆,於本年度│ │
    │ 尚未實現者,未加│ │
    │ 以消除。 │ │
    │ 3.計算投資損益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被投資公司章程確│五號第三十段之規定辦理│
    │ 規定非屬股東之盈│。 │
    │ 餘分配,未先自盈│ │
    │ 餘中扣除。 │ │
    │ 4.被投資公司處分資│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產溢價轉列資本公│五號第卅二段之規定辦理│
    │ 積時,投資公司未│。 │
    │ 按比例予以調整。│ │
    │ 5.長期股權投資出售│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或移轉時之計價方│五號第五十四段之規定揭│
    │ 法及以權益法評價│露。 │
    │ 者被投資公司盈餘│ │
    │ 分配所受之限制,│ │
    │ 未於財務報表中詳│ │
    │ 細揭露。 │ │
    │ 6.被投資公司由股東│股東墊款彌補虧損,係股│
    │ 墊款彌補虧損,投│東對公司之捐贈,投資公│
    │ 資公司予以認列投│司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 資收益。 │第五號第四十七段規定處│
    │ │理,俟被投資公司以此資│
    │ │本公積彌補虧損時,再按│
    │ │第四十八段規定處理。 │
    │ 7.長期投資之股票,│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提供於銀行作質押│應予以附註說明。 │
    │ 品,未予以附註揭│ │
    │ 露。 │ │
    │ 8.持有被投資公司普│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五號第十六段之規定採權│
    │ 之二十,未採權益│益法評價,應計算投資損│
    │ 法評價。 │益。 │
    │ 9.採權益法評價之被│依本會(75)臺財證(二│
    │ 投資公司,已達財│)第0000二號函(參│
    │ 務報表需經會計師│證券管理法令彙編第八七│
    │ 簽證之標準,然仍│一頁)規定,若被投資公│
    │ 以未經會計師簽證│司實收資本額達一千萬元│
    │ 之財務報表認列損│以上或營業收入四千萬元│
    │ 益。 │以上或達投資公司營業收│
    │ │入百分之十以上者,被投│
    │ │資事業之財務報表須經會│
    │ │計師簽證。 │
    │(五)固定資產 │ │
    │ 1.折舊性資產耐用年│依(78)臺財證(一)第0│
    │ 限屆滿仍繼續使用│0八七0號函(參證券管│
    │ 者,並未提列折舊│理法令彙編第八四九頁)│
    │ 。 │規定,耐用年限於七十五│
    │ │(含)年底以前屆滿,迄│
    │ │今仍列為資產且繼續使用│
    │ │者,應評估自七十六年起│
    │ │尚可使用之年限,並按七│
    │ │十五年底之帳面價值繼續│
    │ │提列折舊。 │
    │ 2.已供出租使用之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定資產,未予轉列│號第廿一條之規定,其非│
    │ 至適當科目。 │為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
    │ │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
    │ │或其他資產。 │
    │ 3.利息資本化之政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不符合一般公認會│三號之規定辦理。 │
    │ 計原則規定。 │ │
    │ 4.資本化利率係依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算而得,未考慮該│三號第六段規定辦理。 │
    │ 會計期間借款之利│ │
    │ 率。 │ │
    │ 5.計算土地重估增值│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
    │ 額之資本公積時,│,土地重估增值額轉列資│
    │ 未考慮原帳面價值│本公積應按調整之土地價│
    │ 額。 │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
    │ │超過原帳面價值額部分,│
    │ │予以轉列。 │
    │ 6.租賃資產入帳金額│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二號第│
    │ 之決定及其折舊方│二十五段規定,應予以附│
    │ 法未予以揭露。 │註說明。 │
    │ 7.固定資產提供作為│依編製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 抵押或擔保者,係│,固定資產提供作為擔保│
    │ 於附註中列示其設│品者,應列示其帳面價值│
    │ 定抵押金額。 │。 │
    │ 8.以預付設備款提供│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予銀行借款擔保,│,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
    │ 未予以註明。 │抵押等情形者,應予以註│
    │ │明。 │
    │ 9.利息資本化,未依│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規定適當表達。 │三號第十二段規定揭露。│
    │ 10.資產重估增值資料│依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
    │ ,未附註說明。 │,固定資產如經過重估者│
    │ │,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
    │ │減金額。 │
    │(六)其他資產 │ │
    │ 1.年度檢修費用,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於遞延資產項下。│號第廿三條規定,除具未│
    │ │來經濟效益者或能由營業│
    │ │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
    │ │當期之費用。 │
    │ 2.開辦費中,法律費│同上。 │
    │ 用、財務支出、郵│ │
    │ 電費、水電費、捐│ │
    │ 贈等予以資本化。│ │
    │(七)應付款項 │ │
    │ 1.未依權責基礎估列│依(75)臺財證(一)第一│
    │ 年終獎金。 │三二六九號函(參證券管│
    │ │理法令彙編第八七七頁)│
    │ │規定,年終獎金之會計處│
    │ │理應採權責發生制。 │
    │(八)退休金 │ │
    │ 1.退休金準備原按已│由於該收入之認定涉及眾│
    │ 付薪資總額四%提│多不確定事項,基於穩健│
    │ 列,自七十五年十│原則,應予轉回退休金準│
    │ 一月起按薪資總額│備。 │
    │ 二%提列,並於當│ │
    │ 年度將原提撥數減│ │
    │ 除發放後之餘額,│ │
    │ 轉為收入。 │ │
    │ 2.退休金提列方式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已提撥退休基金之│一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予│
    │ 金額未予詳細揭露│以附註說明。 │
    │ 。 │ │
    │(九)股東權益 │ │
    │ 1.預收股款科目之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 質未予以附註說明│第五十五條規定,為助於│
    │ │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應│
    │ │予以附註揭露。 │
    │二、損益表: │ │
    │(一)格式及分類 │ │
    │ 1.營業外收支僅列總│依編製準則第十四條格式│
    │ 額或相互抵銷後之│五之規定,於財務報表中│
    │ 淨額,未就重要科│列示營業外收支之主要內│
    │ 目別分項列示。 │容。 │
    │ 2.以前年度所得稅估│應查明其性質,如係因以│
    │ 列數與核定數之差│前年度估計錯誤或故意為│
    │ 額列為非常利益。│不當之估計,應列為前期│
    │ │損益調整外,應以會計估│
    │ │計變動處理列入當期損益│
    │ │。 │
    │ 3.所得稅抵減數列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
    │ 非常利益。 │二號第八段及第九段規定│
    │ │,所得稅抵減應列為所得│
    │ │稅費用減項或其他收入。│
    │ 4.水、火災損失列於│依編製準則第十一條之五│
    │ 營業外支出項下。│之規定,性質特殊且不常│
    │ │發生之非常損益,應於經│
    │ │常損益之後單獨列示。 │
    │ 5.出售辦公大樓收益│出售辦公大樓非屬經常發│
    │ 列於營業外收入項│生之交易,且性質較為特│
    │ 下。 │殊,應予以轉列非常利益│
    │ │單獨列示。 │
    │(二)其他 │凡有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
    │ 1.計算每股盈餘時,│資者,應按增資比例追溯│
    │ 應追溯而未追溯調│調整股數,無須考慮流通│
    │ 整。 │在外之發行時間,編製比│
    │ │較報表時,前期之每股盈│
    │ │餘並應視實際情形追溯調│
    │ │整,以利前後期比較。 │
    │ │依編製準則第十一條之規│
    │ 2.未計算每股盈餘。│定,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
    │ │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
    │ │經常營業利益、非常利益│
    │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
    │ │數及本期稅後淨利計算之│
    │ │。 │
    │ │ │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 │
    │(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如非因估計錯誤或故意為│
    │ ,列入前期損益調│不當之估計外,應以會計│
    │ 整項目。 │估計變動處理,列入當期│
    │ │損益。 │
    │(二)處分固定資產之利│依編製準則第十一條之規│
    │ 益未於當期以稅後│定,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
    │ 淨額轉列資本公積│,應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
    │ 。 │動表上,將該項收益減除│
    │ │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
    │ │額,轉入資本公積。 │
    │(三)前期損益調整,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製比較報表時,未│八號第十七段規定處理。│
    │ 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
    │ 。 │ │
    │四、財務報表附註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一)所得稅、備抵呆帳│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
    │ 提列政策、盈餘分│以附註說明。 │
    │ 配方式及外幣交易│ │
    │ 事項等重要會計政│ │
    │ 策未予以附註說明│ │
    │ 。 │ │
    │(二)未揭露或有負債及│同上。 │
    │ 承諾事項。 │ │
    │(三)申請行政救濟中之│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 所得稅,未於附註│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
    │ 中說明其影響程度│以附註說明。 │
    │ 。 │ │
    │(四)附註未採兩期對照│應依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
    │ 方式編列。 │項規定辦理。 │
    │(五)長期借款的重要內│依編製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 容,未予以詳細揭│,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
    │ 露。 │、到期日、利率、擔保品│
    │ │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
    │ │定重要限制。 │
    │ 6.關係人交易 │ │
    │ (1)與關係人之進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貨未列示交易及│六號第四段及釋例方式列│
    │ 付款條件。 │示。 │
    │ (2)與關係人間資金│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融通之表達過於│六號第四段之規定,列示│
    │ 簡略。 │其當年度最高餘額、利率│
    │ │區間、期末餘額及當期利│
    │ │息總額。 │
    │ (3)與關係人間的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要合約,租賃事│六號第四段之規定,予以│
    │ 項及保證等事項│詳細揭露。 │
    │ 未予附註揭露。│ │
    │ 7.免稅所得、投資抵│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
    │ 減之可供抵減累積│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
    │ 虧損及其有效期限│以附註揭露。 │
    │ 等未予以揭露。 │ │
    │五、其他事項 │ │
    │(一)主要財務報表未經│依據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
    │ 負責人主管及經辦│項辦理。 │
    │ 人員簽名或蓋章。│ │
    │(二)各科目明細表,未│應依據編製準則第十四條│
    │ 依規定編製。 │規定編製。 │
    │六、違反相關法令 │ │
    │(一)貸放資金與股東。│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 │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
    │ │或其他個人。 │
    │(二)退休基金未提存至│應依勞基法及有關規定辦│
    │ 中信局或其他指定│理。 │
    │ 單位。 │ │
    └───────────┴───────────┘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