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師於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查帳報告意見段之後 ,應依序記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地址等事項
主 旨: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帳報告,應於「意 見段」之後,依序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 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章 暨查帳報告簽發之日期。請 查照辦理。說 明:依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