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2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9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發行公司初次上市案件,依本函所示,應實際查核其上市之程序,並
    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一般公認查帳準則」等規定辦
    理,其查核之程序及結果並應做工作底稿一同送交查核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之發展趨勢,強化  貴公司對上市案之審查功能,對於發
              行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案,請派員實地查核,並將其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作
              成工作底稿,併同上市書件彙送本會憑核。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為確定  貴公司查核申請上市案之程序,劃一處理步驟,請參照「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一般公認查帳準則」、「發行人申
                  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審查應注意事項」、「本會十項查核要點」等
                  規定,並參酌行業特性、公司發展遠景、內部管理制度......等項目
                  ,先行研訂具體審查辦法報會備查。
              二、又為實地查核工作需要,請貴公司加強人力配備之規劃,充實審查人
                  力,俾充分發揮上市審查。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