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 貴公司對營運困難之上市公司處理意見補充規定乙案,除第二點經 修訂如說明二外,准予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根據貴公司七七年二月五日臺證 (七七) 上字第○二八九號來函辦理 。 二、所報對營運困難之上市公司處理意見補充規定第二點,核定修正如次 : 依原處理意見規定,其股票改採分盤集合競價交易之上市公司,符合 左列各款情事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恢復其股票為原變更 交易方法,仍採全額交割。 (一) 年度財務報告業已依法補行公告及申報者。 (二) 恢復依法召集股東常會者。 (三) 工廠復工,以自營方式恢復營運,而有營業收入者。 (四)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顯示,其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以上,且最近半年度營業收入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營業 收入足以承擔營業成本及費用 (包括折舊計提在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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