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依本函所 示,如為股權未發生變動之月份,則得以簡便行文表向財政部證券期貨管 理委員會申報
主 旨:為簡化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轉讓之申報,凡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股權未發生變動之月份,得以簡便 行文表(格式如附件)於次月十五日前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24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