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股票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 3% 為限部分, 依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函示,恢復為 5% 為限,以適應當前證券市 場之需要
主 旨:所報為適應當前證券市場需要,擬將股票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漲至或跌至 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三為限,恢復為 貴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所規 定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自本(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實施乙案,准予照 辦。復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公司 77.11.10. 臺證(77)交字第三九八四號函。 二、本會 77.11.8. 曾以臺財證(二)第0九三八七號函請推昇交易市場 資訊品質乙案,亦請於七日內邀集證券業界商討,並將具體作法報會 備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