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0960027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96.05.28)
  • 要  旨:
    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得不
    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本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9  月 1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47852  號函辦理。
              二、請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加強對投資人充分宣導。
              三、證券商接受委託借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
                  分股股票,輸入本公司交易系統時,須勾選委託交易類別 6。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易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