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09600304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8 條 (095.05.30)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第 1 條 (096.10.1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7-4 條 (096.10.17)
  • 要  旨: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
    要點」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部分條文
    

    主 旨: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
    作業要點」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之 4,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6005620
    8 號函。
    公告事項:一、修正「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
    作業要點」壹、一(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檢送文件除中
    英文登記表送予本公司外,授權書、成立證明文件由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備齊留存,免再送予本公司。
    二、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之 4 第二及第四項規定。配合登記檢
    附文件簡化,對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券商辦理開戶之文件,毋須檢
    附代理人(或代表人)與外資簽署之授權書。
    正 本:各證券商、各外資保管銀行、各上市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稽核部(均含附件)

    附 件: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修
    正條文
    壹、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
       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七十七條之四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
       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係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
        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2.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
        立登記者。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
      成「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如表 1-1-1 及「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1-1-2。

    表 1-1-1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或從事國內期貨
    交易券申請登記表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須與所檢附文件完全一致) │
    ├──────────────────────────┤
    │ 成立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
    ├──────────────────────────┤
    │2.國別 │
    ├──────────────────────────┤
    │ □ 1.日本 │
    ├──────────────────────────┤
    │ □ 2.美國 │
    ├──────────────────────────┤
    │ □ 3.英國 │
    ├──────────────────────────┤
    │ □ 4.其他歐洲國家(國名: )│
    ├──────────────────────────┤
    │ □ 5A. 香港 □ 5B 澳門 │
    ├──────────────────────────┤
    │ □ 6A. 紐西蘭 □ 6B.澳洲 │
    ├──────────────────────────┤
    │ □ 7.其他(國名: )│
    ├──────────────────────────┤
    │3.型態(請就所屬非基金型態或基金型態擇一勾選) │
    ├────────────┬─────────────┤
    │□基金型態 │□非基金型態 │
    ├────────────┼─────────────┤
    │類別: │類別: │
    │ □公司型基金 │ □銀行 │
    │ □信託型基金 │ □保險公司 │
    │ □合夥型基金 │ □證券商或期貨商 │
    │ □退休型基金 │ □其他(請敘明: ) │
    │ □共同基金 │ │
    │ □單位信託 │ │
    │ □其他型基金 │ │
    ├────────────┴─────────────┤
    │4.聲明事項:(自簽署日起生效) │
    ├────────────┬─────────────┤
    │(1)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1)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資│
    │ 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 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
    │ 交易之資金非來自大陸│ 之資金非來自臺灣或大陸│
    │ 地區。 │ 地區。 │
    │(2)依申請人之基金章程或│(2)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內│
    │ 成立契約等文件,其投│ 容屬實且無虛假。 │
    │ 資或交易策略之性質,│(3)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干│
    │ 聲明係屬投資或避險目│ 擾金融市場運作。 │
    │ 的: │ │
    │ ○投資 │ │
    │ (請務必勾選)│ │
    │ ○避險 │ │
    │(3)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 │
    │ 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4)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 │
    │ 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
    │5.股東背景資料(基金型態者可無須填寫) │
    ├────────────┬──┬──────────┤
    │名 稱│國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碼│
    ├──────┬─────┼──┼──────────┤
    │*持股前三名│ │ │ │
    │ 或持股比例│ │ │ │
    │ 達5%以上│ │ │ │
    │ (含)之股│ │ │ │
    │ 東,請填寫│ │ │ │
    │ 名稱與國籍│ │ │ │
    │ 。 │ │ │ │
    │*上述股東屬│ │ │ │
    │ 中華民國籍│ │ │ │
    │ 者,請填註│ │ │ │
    │ 營利事業統│ │ │ │
    │ 一編號或身│ │ │ │
    │ 分證號碼。│ │ │ │
    ├──────┴─────┴──┴──────────┤
    │6.其他基本資料(以下資料如無者請填”N/A”) │
    ├─────────────┬────────────┤
    │ │名稱 │
    ├─────────────┼────────────┤
    │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mp-│ │
    │any) │ │
    │ │ │
    │電子郵件信彪: │ │
    │(E-mail Address) │ │
    ├─────────────┼────────────┤
    │受託公司(Trustee Company │ │
    │;信託型基金請務必填寫,並│ │
    │由受託公司於本申請登記表簽│ │
    │署) │ │
    ├─────────────┼────────────┤
    │顧問公司(Advisory Company│ │
    │) │ │
    ├─────────────┼────────────┤
    │全球保管銀行(Global Cust-│ │
    │odian) │ │
    ├─────────────┴────────────┤
    │申請日期: │
    │代理人: (公司章)│
    │代表人: │
    │聯絡人員: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保管銀行: │
    ├──────────────────────────┤
    │檢附附件清單: │
    │1.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2.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3.申請登記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之姓名及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 1-1-2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
    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須與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完全一致) │
    ├──────────────────────────┤
    │ 出生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
    ├──────────────────────────┤
    │2.國別 │
    ├──────────────────────────┤
    │ □ 1.日本 │
    ├──────────────────────────┤
    │ □ 2.美國 │
    ├──────────────────────────┤
    │ □ 3.英國 │
    ├──────────────────────────┤
    │ □ 4.其他歐洲國家(國名: )│
    ├──────────────────────────┤
    │ □ 5A. 香港 □ 5B 澳門 │
    ├──────────────────────────┤
    │ □ 6A. 紐西蘭 □ 6B. 澳洲 │
    ├──────────────────────────┤
    │ □ 7.其他(國名: )│
    ├──────────────────────────┤
    │3.聲明事項(自簽署日起生效) │
    ├──────────────────────────┤
    │(1)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資│
    │ 金非來自臺灣或大陸地區。 │
    ├──────────────────────────┤
    │(2)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3)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申請日期: │
    │代理人: │
    │代表人: (公司章)│
    │聯絡人員: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保管銀行: │
    ├──────────────────────────┤
    │檢附附件清單: │
    │1.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2.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3.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 │
    └──────────────────────────┘
    申請人之姓名及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2 身分證明文件。
    2.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
    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非基金型態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II)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
    金會及學術單位,應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
    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II)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定之法令專章。
    (III)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2)基金型態
    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上述文件
    ,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I)當地主管機關網站公佈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II)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有當地主管
    機關之存檔紀錄。
    2.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
    選「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
    要於完成登記後,請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
    及投資或交易策略說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四)作業流程
    1.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
    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
    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
    記證明」,如表 1-2。

    表 1-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證券商開立帳號為:九九開頭加四位流水號(九九七及九九│
    │ 八除外)及一碼檢查碼 │
    │ 九九七開頭加三位流水號及一碼檢查碼│
    ├──────────────────────────┤
    │證券商開戶身分碼: │
    ├──────────────────────────┤
    │期貨商開戶身分碼: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
    ├──────────────────────────┤
    │完成登記日期: │
    ├──────────────────────────┤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
    註:請依完成登記證明之帳戶名稱辦理開戶。

    2.相關資料: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全相
    同)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上述(三)申請文件第 2 項所述之文
    件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備齊留存。
    3.不予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其代理
    人(或代表人)應即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說明
    1.更名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如表 1-3-1,經系統線
    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
    」,如表 1-4,並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
    件資料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
    資人或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表 1-3-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
    ┌──────────────────────────┐
    │身份編號: │
    ├──────────────────────────┤
    │1.申請人 │
    ├────────────┬─────────────┤
    │ 舊中文名稱: │ 舊英文名稱: │
    ├────────────┼─────────────┤
    │ 新中文名稱: │ 新英文名稱: │
    ├────────────┴─────────────┤
    │2.代理(表)人及保管銀行 │
    ├────────────┬─────────────┤
    │ 代理人: (公司章)│保管銀行: │
    ├────────────┼─────────────┤
    │ 聯絡人員: │代表人: │
    ├────────────┼─────────────┤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3.型態(請就所屬非基金型態或基金型態擇一勾選) │
    ├────────────┬─────────────┤
    │□基金型態 │□非基金型態 │
    ├────────────┼─────────────┤
    │類別: │類別: │
    │ □公司型基金 │ □銀行 │
    │ □信託型基金 │ □保險公司 │
    │ □合夥型基金 │ □證券商或期貨商 │
    │ □退休型基金 │ □其他(請敘明: ) │
    │ □共同基金 │ │
    │ □單位信託 │ │
    │ □其他型基金 │ │
    ├────────────┴─────────────┤
    │4.聲明事項:(自簽署日起生效) │
    ├────────────┬─────────────┤
    │(1)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1)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資│
    │ 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 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
    │ 交易資金非來自大陸地│ 之資金非來自臺灣或大陸│
    │ 區。 │ 地區。 │
    │(2)依申請人之基金章程或│(2)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內│
    │ 成立契約等文件,其投│ 容屬實且無虛假。 │
    │ 資或交易策略之性質,│(3)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干│
    │ 聲明係屬投資或避險目│ 擾金融市場運作。 │
    │ 的: │ │
    │ ○投資 │ │
    │ ○避險 │ │
    │(3)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 │
    │ 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4)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 │
    │ 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之姓名及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 1-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
    ┌──────────────────────────┐
    │身份編號: │
    ├──────────────────────────┤
    │戶名 │
    ├────────────┬─────────────┤
    │投資人新帳戶名稱: │投資人舊帳戶名稱: │
    │ ── │ ── │
    ├────────────┼─────────────┤
    │投資人新英文名稱: │投資人舊英名名稱: │
    ├────────────┴─────────────┤
    │代理人及保管銀行 │
    ├────────────┬─────────────┤
    │新代理人: │舊代理人: │
    ├────────────┼─────────────┤
    │新保管銀行: │舊保管銀行: │
    ├────────────┴─────────────┤
    │完成變更登記日期: │
    └──────────────────────────┘

    2.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表」,如
    表 1-3-2,並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
    表 1-4,即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件資料
    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或
    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3.其餘項目之變更:除上述變更,登記表第五項股東背景資料及第
    六項其他基本資料之變更,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
    表人)自行於證交所系統維護更新,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
    所備查。

    表 1-3-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

    ┌──────────────────────────┐
    │身份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
    │2.代理(表)人及保管銀行 │
    ├────────────┬─────────────┤
    │ 舊代理人: │舊保管銀行: │
    ├────────────┼─────────────┤
    │ 新代理人: (公司章)│新保管銀行: │
    ├────────────┼─────────────┤
    │ 聯絡人員: │新代表人: │
    ├────────────┼─────────────┤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三、註銷
    (一)申請作業說明
    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
    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並將納稅代
    理委託書影本或臺北市國稅局出具同意函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後,即
    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處辦理開戶
    註銷。

    表 1-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表
    ┌──────────────────────────┐
    │身分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2.保管銀行及代理人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公司章)│
    ├──────────────────────────┤
    │聯絡人員: │
    ├──────────────────────────┤
    │電話: │
    └──────────────────────────┘

    表 1-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註銷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
    ├──────────────────────────┤
    │完成註銷登記日期: │
    └──────────────────────────┘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
    第 77-4 條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
    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
    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
    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
    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
    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
    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
    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向證券經
    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
    得以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均具網路認
    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上市(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名義向本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二項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
    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第二項文件外,另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於賣
    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
    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一、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
    准函影本。
    三、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議事錄影本。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第一、二、三項之登記,如有「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本公司即不
    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
    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該帳戶自行了結帳
    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公司。
    本條登記作業並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華僑及外國
    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